丈夫办房产证只写自己名 妻子诉求加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56) 点击:808 |
丈夫办房产证只写自己名 妻子诉求加名 18年的老夫老妻,却因为一套房子对簿公堂。原来妻子忽然发现丈夫六年前买下的一套房产没有登记自己的名字,于是将丈夫告上了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夫妻双方各占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丈夫要协助妻子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 何女士与陆先生已经是结婚18年的老夫老妻,也许没多少人会想到,一套房产会让他们对簿公堂。 1994年7月,何女士与陆先生登记结婚,一直以来,双方的关系都不错,2006年3月,夫妻两人由何女士出面在镇上买了一套房产。 直到近期,何女士忽然发现,丈夫在办理房产登记时,自己并未作为共有权人,房屋登记上只有丈夫陆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她一时气愤,质问丈夫陆先生,为什么房产证上没有她的名字?陆先生却认为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理所当然只登记自己的名字。两人争执不休,家里火药味甚浓。本来关系和睦的夫妻两却因为富余的房子却闹上法庭。 法庭上,何女士认为,两夫妻讲的就是互相信任,但丈夫却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他一个人的名下,她多次希望丈夫能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他们夫妻两人的名字,可是丈夫都不允许。 于是何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陆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该房产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房产证上加注其姓名,双方各占二分之一。 陆先生认为何女士的要求不合情理。他说,虽然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所有的购房款均是他支付的。而且在购买房屋时,何女士其实已经知情,她在诉状中声称近期才知道房产证上没有她的名字并不属实。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陆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何女士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原告何女士、被告陆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陆先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涉案房产证上加注原告何女士为共有权人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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