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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房产后生活变故 诉求撤销赠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56)    点击:778

老人赠房产后生活变故 诉求撤销赠予

  因受到顾先生夫妇的照顾,张老伯打算百年之后将房子送给对方。不料,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发生了变故。张老伯要求解除遗赠协议。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张老伯支付因接受扶养的费用2万元。

  来自安徽的顾先生夫妇在上海打工,借住在闵行区张老伯家中。自住进顾先生夫妇后,由于生活起居受到照顾,张老伯便萌生“报答”之意。2007年夏天,张老伯与顾先生夫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老伯仍居住在103室,今后的生活由顾先生夫妇负责照料。协议于2007年11月29日生效。

  然而,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张老伯说,办理公证后,顾先生夫妇的态度发生转变,非但不再照顾,还将一家老小都搬到上海;并要求自己每月缴纳300元伙食费。张老伯称还受到顾先生夫妇的人身威胁。于是,张老伯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顾先生夫妇虽然同意解除扶养协议,但认为张老伯的诉称与事实不符。顾先生夫妇辩称,自借住在张老伯家后,因同情其孤苦一人,便开始照顾其饮食,且房租照付不收伙食费。顾先生称,张老伯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起因是其找到对象并打算结婚。因此,要求张老伯书面道歉,归还支付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起至 2011年11月期间扶养所花费的开销2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张老伯提出的因顾先生夫妇的家人同住103室影响其生活质量的意见,因103室面积较小,多人居住确有可能影响生活的便利和安宁,但尚不构成虐待等严重后果。张老伯还提出顾先生夫妇对其有人身威胁,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予以作证。关于顾先生夫妇要求返还相关扶养费用的主张,因张老伯未能证明对方有遗弃、虐待等行为,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张老伯应返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结合当地生活标准,4年来各类扶养费用2万元尚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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